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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民初字第097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卫谦与王锦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谦,王锦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民初字第09739号原告卫谦,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纪宏建,北京市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斌,北京市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锦良,男,1961年9月11日出生。原告卫谦与被告王锦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卫谦的委托代理人纪宏建、白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锦良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卫谦诉称:2012年5月10日,我与被告王锦良双方达成租赁合同,就我所有的位于通州区嘉创路5号1号楼2层20x室(以下简称20x室)房产出租给王锦良使用一事签订《写字楼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出租期限为2012年7月10日至2014年7月9日,房租租金采取押一付三的方式,由王锦良按季度向我支付。合同签订后,我依约向王锦良交付了上述房产,但王锦良仅支付了3个月的租金及物业费。现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返还其承租的写字楼,并支付拖欠的租金157832元、物业费14608元、滞纳金89434元,共计261874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王锦良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0日,原告卫谦(出租方,甲方)与被告王锦良(承租方,乙方)签订合同,约定甲方将208室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2年,自2012年7月10日至2014年7月9日。租金每月19729元,租金不包含本合同所规定的物业管理费及之外乙方应付的其他相关费用。合同约定合同签约后乙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预付三个月的租金为59187元,起租日后该笔租金自动转为合同起租首季度租金,续后乙方应在每3个月的前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三个月的租金。若乙方未能在每公历月的前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按时支付应支付的三个月全额租金,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应缴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如乙方逾期超过应付租金日3天,仍未支付所欠租金及滞纳金,甲方除有权收回承租房外,乙方还须支付应付租金日至退回承租房日止的租金、滞纳金、同时按所欠租金加收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合约第3.3款约定,物业管理费年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40元,共计每月1862元。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庭审中,卫谦诉称王锦良未支付自2012年10月10日后的租金,现已未在承租房中居住使用,故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王锦良返还租赁物,支付未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王锦良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上述事实,有合同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王锦良与原告卫谦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王锦良现已未居住使用承租房屋,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卫谦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现卫谦已将承租房屋收回,其要求王锦良返还承租房屋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王锦良占用承租房屋后,未支付相应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用,违反合同约定。因此,卫谦要求王锦良支付房屋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的具体数额,本院依据合同约定及卫谦起诉日期予以确定。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若乙方未能按约支付租金,乙方应支付滞纳金。因此,卫谦要求王锦良支付未付租金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滞纳金的具体数额,本院亦依据合同约定及卫谦起诉日期予以确定。合同并未就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是否应支付滞纳金进行约定,因此卫谦要求王锦良支付未付物业管理费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合同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卫谦与被告王锦良于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签订的《写字楼租赁合同》予以解除;二、被告王锦良支付原告卫谦租金共计十五万七千八百三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三、被告王锦良支付原告卫谦物业管理费共计一万四千六百零八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四、被告王锦良支付原告卫谦租金滞纳金共计一万二千五百六十七元四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卫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千二百二十八元,由被告王锦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五百二十元,由被告王锦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谭云进代理审判员  王晓杰人民陪审员  王晓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郝东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