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梅敏杨与黄根江、褚雪珠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梅敏杨,黄根江,褚雪珠,吴锦华,周利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保字第51-1号申请人:梅敏杨。委托代理人:周宝林,系浙江得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根江。被申请人:褚雪珠。被申请人:吴锦华。被申请人:周利花。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梅敏杨与被申请人黄根江、褚雪珠、吴锦华、周利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梅敏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根江、褚雪珠、吴锦华、周利花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该诉前财产保全由杭州普旭特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梅敏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根江、褚雪珠、吴锦华、周利花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梅敏杨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蔡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