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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初字第019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1997号原���白某某,女,1987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雷某某,男,1988年3月13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3年11月30日以为了孩子的成长,已原谅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