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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赵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乐刑初字第16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某,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昌黎县。诉讼代理人韩梅,女,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同上,系韩某某女儿。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2013年6月2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因涉嫌抢劫罪经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乐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乐亭县看守所。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3)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某以要求被告人赵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新红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韩梅、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预谋抢劫后在昌黎县汽车站附近乘坐昌黎镇四街韩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在被告人赵某某的指挥下,当出租车行至乐亭县姜各庄镇工商所西侧南北渣子路时,该赵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对韩某某实施抢劫,韩某某掏出钱后向过路的车辆呼救,被告人赵某某即用水果刀连捅韩某某腹部数刀,拿走150元现金逃离,后被姜各庄派出所出警民警抓获。经法医鉴定,韩某某的伤情为重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某诉称,要求被告人赵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12463.44万元。被告人赵某某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愿意赔偿韩某某的经济损失,但现在没钱。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预谋抢劫后在昌黎县汽车站附近乘坐昌黎镇四街韩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在被告人赵某某的指挥下,当出租车行至乐亭县姜各庄镇工商所西侧南北渣子路时,被告人赵某某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对韩某某实施抢劫,韩某某掏出钱后向过路的车辆呼救,被告人赵某某即用水果刀连捅韩某某腹部数刀,劫走150元现金逃离,后被姜各庄派出所民警抓获。经法医鉴定,韩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休息治疗120天。另据查,被告人赵某某伤害韩某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某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35373.94元、误工费15170.4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650元、护理费(按同行业日工资74.15元)963.95元、交通费1220元,共计人民币53378.29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2、出警证明。3、搜查笔录。4、检查笔录。5、赵某某的人口信息。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韩某某的伤情为重伤。7、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9、证人田某某证实,2013年6月21日上午她丈夫韩某某在乐亭县姜各庄那儿被人用刀扎伤了,上午10:48分韩某某给她打电话,说他不中了,挨抢劫了,让她报警,她和女儿韩梅去的姜各庄卫生院,到那见到韩某某身上都是血,手上有伤,腹部和胸部都用纱布包着了,当时昏迷着了,后来警车开道,带着救护车把韩某某送到乐亭县医院。10、证人韩某某证实,2013年6月21日上午她父亲韩某某在乐亭县姜各庄那儿碰到抢劫的被人扎伤了,正在救治。韩某某开出租车,他的出租车是一辆银灰色的奇瑞旗云轿车,车牌号冀C211**。证实经过和田立静证实一致。11、证人陈某某证实,2013年6月21日他在姜各庄镇工商所南200多米南北渣子道看到一个人在一辆出租车边上坐着,满身是血,受伤的人让他帮着报警,他拨打了110。受伤的人他不认识,是个男的,满身是血,听口音像是昌黎口音,估计五十多岁。12、证人王某某证实,他现任姜各庄卫生院的主治医师,2013年6月21日上午11点多,他正在姜各庄中心卫生院一楼值班,姜各庄派出所送来了个受刀伤的,他帮着处置着。他建议包扎处置后转院,他们就走了。后来民警又让他去派出所,姜各庄派出所内有个二十多岁的男的左手有伤,戴着手铐,给这个男的消毒、包扎后,就回卫生院了。13、证人冯玲证实,她现在在昌黎县昌黎镇民生街开“全场2元起”超市。2013年6月21日上午8、9点钟,有个20多岁的男的来买水果刀,这人说话不是本地口音,可能是东北人,她不认识这男的,这男的除了买水果刀没买别的。14、被害人韩某某陈述,2013年6月21日上午8时30分左右,他在昌黎汽车站北头的一个十字路口拉的赵某某,赵某某直接坐的他身后的后排座儿,说要去昌黎的团林,他要了四十元钱的打车费,赵某某同意了,说到地方后再给钱,他拉着赵某某去团林的途中,有两个女的搭车,一个是去混井,一个也是去团林,结果到团林后,赵某某说去姜各庄,他当时对赵某某说:“中,但是路费你得再加50元钱”。结果,他沿着沿海公路到姜各庄奔乐亭的那条大公路后,赵某某又让他往乐亭方向拐,他沿着大公路往西走到姜各庄镇工商所附近的位置时,赵某某又让他退回来了,说道儿走错了,他就跟赵某某说:“你不中就给你朋友打打电话,问问道儿咋走。”赵某某却说:“我认识路,我以前在姜各庄呆过两三个月。”然后又指挥他在这条土路东边的那条渣子路口往南拐的,他们刚往南走了大约150米左右的距离,赵某某就让他停车,他刚把车停下,赵某某就在他脖子上架了一把水果刀,说要抢劫。他当时先用左手往外扒拉刀子,一边对赵某某说:“你抢劫,你是要钱哪,还是要车,要钱我给你钱,要车我给你车,你别动刀子。完了你把我给划伤了就不值得了。”这个小子当时就说:“我要钱。”他说:“你要钱,你把刀子先拿了,我给你掏钱。”他的出租车没有驾驶员位的保护围栏,刀子架在他脖子上时,赵某某的左手还搂着他的脖子,他当时坐在驾驶位上掏钱,后看到有辆轿车由南往北过来了,他就呼救,但这辆车连停都没停就从他车旁边开过去了,见他求救赵某某就捂着他的嘴,接着右手就把脚底踩着的水果刀拿起来了,往他腹部和胸部攮,他就用手和胳膊拦着,赵某某连着扎他了十来刀,就从车上下去了往北跑了,过了大约五分钟,有个四十岁左右的男的开车过来了,帮他打的120和110。15、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013年6月21日上午九点多钟,他从昌黎县县城步行街租了一辆出租车,开车的是一个男的,四十多岁,和出租车司机说去昌黎县团林,当时讲好是40元出租费,他就坐出租车后座上,司机往团林走,到团林后他没下车,又让司机拉他到乐亭县姜各庄,他仍在后座坐着,大约十点多钟到的姜各庄,到姜各庄后他让司机从大公路往南拐,拐到一条土路上,往南走了五六百米,他就让司机停车,司机就把车停下了,他就把事先用衣服包着的一把水果刀拿出来,架在司机脖子上说抢劫、掏钱。当时他右手拿刀子,用左胳膊勒住司机的脖子,司机就攥住他拿刀子的手,他俩就夺刀子,他的左手被刀子划伤了,出血了。司机让他把刀子拿开给他钱,他就拿开刀子,司机从裤子口袋里掏出200元钱放在车驾驶座与副驾驶中间位置。这时路上来了一个人,司机就喊救命,他用左手捂住司机嘴,右手拿着刀子往司机腹部捅,捅了几刀记不清了,捅完后,他从那200元钱里拿了150元(一张红色百元,一张五十的)下车就往北跑,跑了约20米,他把捅人的刀子顺手扔在路西的沟里了,然后接着往北跑,后来又顺着一条东西土路往西跑,跑到一片树林里,把他随身携带的一个红色包仍了,扔完后他就瞎走,走到姜各庄街上时被公安局的人抓住了。16、赵某某的辨认笔录,赵某某对扔作案工具尖刀地点及尖刀进行的辨认;对扔随身携带包、衣物地点及相关物品进行的辨认;从昌黎镇民生街一超市购买的作案刀具,并指认搭乘出租车地点。17、现场及辨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18、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某提交的住院收据、交通费、住院病历等。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成立。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为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3378.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陈秀峰审判员  耿立军审判员  贾翠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