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吉洋与毕崇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洋,毕崇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商初字第2号原告张吉洋。被告毕崇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洋与被告毕崇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经解决完毕,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毕崇光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吉洋撤回对被告毕崇光的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吉洋承担。审判员 谭新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梁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