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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牛艳君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艳君,陈洪涛,郑建军,王淇,费长兴,刘超群,王德海,王志艳,徐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牛艳君,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洪涛,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建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淇,男,汉族。被执行人费长兴,男,汉族。被执行人刘超群,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德海,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志艳,女,汉族。被执行人徐建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中证经字第947号公证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费长兴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费长兴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毕文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