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汇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涓子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涓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汇民初字第36号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170号,组织机构代码:77532231-2。法定代表人李安富。委托代理人唐永贵,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张涓子,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涓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贾闪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