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执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赵娅伶与淮安市源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河执字第1505号申请执行人赵娅伶,女,汉族,1961年1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淮安市源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赵娅伶与淮安市源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河民初字第0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娅伶于2013年08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以被执行人淮安市源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一套房屋折抵了部分欠款。现查明被执行人淮安市源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赵娅伶亦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作程序性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17日作出的(2012)河民初字第06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王俐俐执行员 王 勇执行员 刘 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士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