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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怀卫与金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卫,金伟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427号原告王怀卫,男,汉族,1977年1月17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东小漳一村260号,身份证号:132232197701172513。委托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伟伟,男,汉族,1984年7月15日出生,户籍登记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西宅村上金店6-6号,身份证号:33072419840715133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卫诉被告金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怀卫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怀卫向本院申请撤诉,有利于息诉止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2元,减半收取1,336元,由原告王怀卫承担。审判员  付立辰二0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安双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