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怀卫与金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卫,金伟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427号原告王怀卫,男,汉族,1977年1月17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东小漳一村260号,身份证号:132232197701172513。委托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伟伟,男,汉族,1984年7月15日出生,户籍登记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西宅村上金店6-6号,身份证号:33072419840715133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卫诉被告金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怀卫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怀卫向本院申请撤诉,有利于息诉止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2元,减半收取1,336元,由原告王怀卫承担。审判员 付立辰二0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安双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