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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潭中民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与湘潭佛吉亚利民汽车内外饰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湘潭佛吉亚利民汽车内外饰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潭中民二初字第25号原告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海天路1688号。法定代表人张静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道洪,男,汉族,1969年2月20日出生,系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湘潭佛吉亚利民汽车内外饰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吉利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池幼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佛吉亚利民汽车内外饰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佛吉亚利民汽车内外饰系统有限公司经协调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688元,减半收取12344元,由原告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戴忠华审判员  李明智审判员  徐 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唐 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