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相军与被执行人西安旭日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相军,西安旭日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陈相军,男,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西安旭日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蒋家寨小区15号楼8401室。法定代表人冉阳,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2)汉民初字第01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相军于2012年12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旭日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依法委托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2)汉民初字第0121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汉执字第0012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赵汉宁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冯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