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执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申请执行张宁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张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206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兰福民,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宁,男,汉族。本院接受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委托,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申请执行张宁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新城区人民法院(2011)新民二初字第01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及申请内容:张宁应承担诉讼费100元。本院在本案执行中已将此款执行到位,并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领取。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1)新民二初字第01187号民事判决书张宁应承担诉讼费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 汪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