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7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7161号原告孙某某。被告原某某。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立案受���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0月13日在上海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2004年、2005年双方在一起都只是生活了一个星期左右,之后就没有共同生活过。被告之后搬了房子也没有告诉原告。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语言交流存在障碍,现原、被告长久未能联系,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原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2013年2月2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时���有限,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原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在十五日内,被告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X审 判 员 宣志慧人民陪审员 张友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姚卓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