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一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原告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一初字第864号原告王某,男性,汉族,27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初中毕业,住清河县。被告张某,女性,汉族,30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初中毕业,住清河县。本院在审理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照《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孙 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文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