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盐民终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蔡万中与周国飞、张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万中,周国飞,张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民终字第16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万中,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凌冲,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国飞,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梅(系周国飞之妻)。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辉,江苏法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蔡万中与被上诉人周国飞、张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蔡万中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万中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万中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600元,减半收取7300元,由上诉人蔡万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丹峰代理审判员 臧 峰代理审判员 李兆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甫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