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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盐民终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蔡万中与周国飞、张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万中,周国飞,张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民终字第16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万中,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凌冲,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国飞,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梅(系周国飞之妻)。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辉,江苏法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蔡万中与被上诉人周国飞、张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蔡万中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万中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万中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600元,减半收取7300元,由上诉人蔡万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丹峰代理审判员  臧 峰代理审判员  李兆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甫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