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行初字第0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单华霞,开元翠,陆立娥,张金平与东海县房山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某,开某某,陆某某,张某某,东海县房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宋体仿宋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东行初字第0060号原告单某某,女,汉族,农民,住东海县房山镇尚。原告开某某,女,汉族,农民,住东海县房山镇。原告陆某某,女,汉族,农民,住东海县房山镇。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东海县房山镇尚仁村。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浩,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海县房山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镇长。委托代理人徐某某,东海县房山镇人大副主席。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东海县房山镇尚仁村。第三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东海县房山镇尚仁村。原告单某某、开某某、陆某某、张某某诉东海县房山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起诉理由为:2012年第三人张某某(在原告东侧)其宅基地的基础上向后扩建,占用公用土地,直接影响到原告的正常出行。原告多次向房山镇房管办、房山镇政府、市信访局、省信访局反映,没有处理结果。2013年8月初,第三人张某某(在原告西侧)看见无人管此事,不顾及原告及多人反对,在宅基地效法张某某向后扩建,致使公用土地又被占用,原告多次向房山镇房管办、房山镇政府反映,政府与房管办的人仅仅下来说说而已,没有脚踏实地的清理非法建筑,以至于第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原告的出行,甚至连机动车都进不去,进去了出不来,出去了进不来。请求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将第三人违法建筑拆除,本院认为,第三人张某某、张某某未经批准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新房,在其原有土地使用范围内向后扩建约1米,系违法行为,东海县房山镇人民政府已作了相应的处理。四原告系第三人后排邻居,中间相隔一条公共道路,被告向后扩建,没有占用公共道路,且未影响原告正常通行等相邻权利,也未侵害原告其他合法权益,原告与被告违法行为之间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四原告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单某某、开某某、陆某某、张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平代理审判员 郭 巍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孙周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