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庄执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黄金艳与吕福林、王先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艳,吕福林,王先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庄执字第1287号申请执行人:黄金艳,男。委托代理人:刘淑英,女。被执行人:吕福林,男。法定代理人:王桂英(系吕福林妻子),女。被执行人:王先龙,男。申请执行人黄金艳与被执行人吕福林、王先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2)庄民初字第2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金艳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赔偿款36431.06元及利息、诉讼费2590.00元、执行费485.0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吕福林、王先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林审判员 刘延风审判员 孙雪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祖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