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铁执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某与被执行人覃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结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铁执字第83-3号申请执行人彭某,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国有前卫农场职工,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被执行人覃某,女,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申请执行人彭某与被执行人覃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8日作出的(2011)被民一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本院(2010)铁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覃某赔偿申请执行人彭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492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8元,两项合计人民币25932元。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在查实被执行人覃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后,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覃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6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彭某的申请,本院已将扣划的人民币6000元转入申请执行人彭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至此,被执行人覃某仍欠申请执行人彭秀芝赔偿款人民币19932元。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彭秀芝自愿缴纳至本院执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结案。申请执行人彭某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覃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随时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德运审判员 廖江兵审判员 钟 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苏振杰附:本���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