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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沧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忠清、马迎春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清,马迎春,卢金生,河北成润港骅粮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沧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张忠清,男,回族,1963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申请执行人马迎春,女,回族,1981年1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卢金生,男,汉族,1950年3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河北成润港骅粮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金生,该公司经理。张忠清、马迎春与卢金生、河北成润港骅粮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3)沧民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忠清、马迎春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权利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卢金生、河北成润港骅粮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盐山县粮库及黄骅市河北成润港骅粮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15000吨粮食(详见查封清单);二、查封期间不得擅自转让、买卖、抵押或设定其他有碍执行的权利,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2014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庆审 判 员 :史凤波代理审判员 :吴国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海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