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洋民初字第01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罗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1508号原告罗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叶某。被告叶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3年12月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罗某承担。审判员  雷崇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