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洋民初字第01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罗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1508号原告罗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叶某。被告叶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3年12月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罗某承担。审判员 雷崇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