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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泊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之会、刘之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泊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之会,成年。被告刘之林,成年。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刘之会、刘之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春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各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称,把被告在我处贷款5万元。被告刘之会、刘之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原告处贷款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事实清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给付原告5万元借款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春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