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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厦民终字第3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福建天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福州时代华晟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欢唱新馆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福建天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时代华晟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欢唱新馆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厦民终字第3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天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北环中路131号时代金典大厦703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8085383-1。法定代表人阴平,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凡,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时代华晟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六一中路488号利伟商厦1#楼5层20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6733761-6。法定代表人刘云,总经理。原审被告厦门欢唱新馆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95号1-3层,组织机构代码:77601250-0。法定代表人王祖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凡,福建天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福建天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时代华晟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厦门欢唱新馆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3)思民初字4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福建天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福建天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福建天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207.5元,福建天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07.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一帆代理审判员  谢爱芳代理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薛 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