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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民申二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马岩峰与石家庄市聚和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东振经贸股份有限公司等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岩峰,石家庄市聚和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东振经贸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瑞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申二字第001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岩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家庄市聚和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菊芬,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东振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俊岭,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瑞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室。法定代表人史诗,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马岩峰因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石民立终字第00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马岩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俊平代审判员 禄永鹏代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