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一中民一终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杨志良诉郑文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一终字第1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志良,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文生,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文山,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上诉人杨志良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3)蓟民初字第3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志良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杨志良减半负担4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沛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代理审判员  王 路二0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玉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