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中民申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舒倩申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舒倩,谢亦鸣,张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中民申字第000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舒倩,女,1965年10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舒真帮,女,1942年4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谢亦鸣,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颖,女,1976年3月14日出生。二被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隋云鹏,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舒倩因与被申请人谢亦鸣、张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3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舒倩申请再审称:(一)请求撤销(2013)朝民初字第13288号判决前七条重新立案再审并依法改判。(二)返还原物1107号房产,或者赔偿损失。谢亦鸣、张颖提交意见称:舒倩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被申请人无违约行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根据双方陈述及相关证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足以推翻原审法院判决,原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及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作出判决,并无并当。故对于舒倩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舒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舒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阳审 判 员 赵 晖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申友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