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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法民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某与被申请人程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某,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民保字第97号申请人蒋某,男,汉族,1975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程某,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蒋某因与被申请人程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程某价值4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程某名下某车辆,冻结被申请人程某某银行账户存款。担保人王某已提供登记在个人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某房屋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蒋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担保人王某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某房屋;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程某名下的某轿车;三、冻结被申请人程某某银行账户存款;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程某名下的某轿车。本项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合计以45万元为限。诉前财产保全费2770元,已由申请人向本院交纳。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起诉的,本裁定冻结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受理诉讼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竹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罗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