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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1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谢金花与夏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金花,夏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162号原告:谢金花,女,1963年6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大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玮,男,1982年12月17日生,汉族。原告谢金花与被告夏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华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金花及委托代理人杨大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金花诉称:2010年11月26日,夏玮因承包工程向谢金花借款5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约定每月利息为1500元,直至归还为止,暂借3个月。之后从2010年12月始,每月支付利息1500元一直到2012年12月。2013年1月至今,夏玮既不支付利息,也不归还本金。谢金花遂多次向夏玮索要,但夏玮拒不归还。故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夏玮返还借款50000元,利息12000元(2013年1月至8月),合计62000元。2、从2013年9月起每月支付利息1500元,直至判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夏玮承担。夏玮放弃抗辩权,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6日,夏玮因承包工程缺少资金为由向谢金花借款5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借条载明:“今借谢金花50000元,月息1500元,直至归还为止,暂借3个月”。借条落款由夏玮签名,时间为2010年11月26日。自2010年12月份开始直至2012年12月份止,夏玮每月支付1500元利息给谢金花。后谢金花找夏玮索要该笔借款本息未果,以致成讼。上述事实,有谢金花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夏玮理应及时偿还谢金花借款本息。双方约定的利息已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5.1%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对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以支持(但夏玮已付的利息系夏玮自愿行为,本院不予调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夏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谢金花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1日始按本金50000元,年利率5.1%的四倍计算至本金50000元归还为止)。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用减半收取675元,由夏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卢青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