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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中民一终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镇平支公司与杨牡丹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杨牡丹,李老虎,李金霞,刘欣,刘娟娟,刘力,张向前,河南省南阳裕华物流有限公司,杨晓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中民一终字第00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健康路中段***号。负责人常晓,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牡丹,女,生于1947年2月24日,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老虎,男,出生于1947年12月8日,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霞,女,出生于1975年3月12日,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欣,女,出生于1995年1月17日,汉族,学生。委托代理人李金霞,身份同前,系刘欣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娟娟,女,出生于1996年12月26日,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李金霞,身份同前,系刘娟娟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力,男,出生于1999年6月24日,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李金霞,身份同前,系刘欣之母。原审被告张向前,男,出生于1975年3月28日,汉族,农民。原审被告河南省南阳裕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建设大道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满海彦,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杨晓文,男,生于1971年8月6日,汉族。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牡丹、李老虎、李金霞、刘欣、刘娟娟、刘力,原审被告张向前、南阳裕华物流有限公司、杨晓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商州区人民法院(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尤永刚审 判 员  屈晓鹏代理审判员  邓昊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