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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汉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某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某,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汉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邹某某,女,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干部。被执行人方某某,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学院教师。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7日作出的(2008)汉中民终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邹某某于2009年5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方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向申请执行人邹某某支付婚生女方某甲抚育费6300元、医疗费10420.14元及预交案件受理费250元,给付熊猫牌34寸电视机、美林牌电冰箱、荣事达牌洗衣机各一台,给付海尔牌分体式1匹空调两部,负担案件执行费205元。被执行人方某某未履行上述义务。因被执行人方某某在本院申请执行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邹某某应给付其购房款41000元、房屋装修残值12985.04元、租房租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已将应给付的熊猫牌34寸电视机、美林牌电冰箱、荣事达牌洗衣机各一台及海尔牌分体式1匹空调两部变卖,无法实际交付,经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上述财产价值为4480元,邹某某与方某某均未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双方互付义务折抵后,邹某某还应给付方某某人民币34534.9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汉中民终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三、四、五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赵汉宁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冯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