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璧法民初字第0497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唐靖云与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靖云,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璧法民初字第04979-1号原告唐靖云,男,汉族,1990年4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349号君泰大厦701。法定代表人苏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靖云诉被告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靖云撤回对被告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12元,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5000元,合计18412元,由原告唐靖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弋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