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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一初二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武琳琳、刘小雷与范计贞、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武琳琳;刘小雷;范计贞;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年东民一初二字第00363号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2013)东民一初二字第00363号原告武琳琳,女,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泰达电梯有限公司职员,住石家庄市正定县。原告刘小雷(系武琳琳之夫),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上述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丁志岩,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方建东,石家庄市桥东孚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范计贞,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石家庄市桥**。委托代理人范朝阳(系范计贞表弟),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法律顾问,住石家庄市桥**。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代表人柳艺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栗文亮,该公司职员。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3年4月22日19时10分许,刘小雷驾驶电动自行车后载其妻子武琳琳,沿体育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桃园路交叉口,遇有范计贞驾驶冀A685**号小普通客车在该处由东向西行驶时两车相撞,致两车受损,武琳琳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刘小雷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范计贞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武琳琳不负此事故责任。现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二被告赔偿原告武琳琳各项损失共计22000元。2、二被告赔偿原告刘小雷车辆损失1275元。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前赔偿原告武琳琳、刘小雷各项损失共计15500元(该款直接打入原告武琳琳个人账户:中国农业银行正定支行第一分理处,账号:×××)。二、其他各节,互不追究。诉讼费191元,由被告范计贞负担(已当庭给付原告武琳琳、刘小雷)。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宝善人民陪审员  朱晓义人民陪审员  崔 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姜 蕾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