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2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钱振与临泉县人民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振,临泉县人民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2732号原告:钱振,男,1977年5月3日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钱华,1966年12月4日,职工。委托代理人:贺明智,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泉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郭景理,任院长。委托代理人:侯允超,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保宽,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振与被告临泉县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振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钱振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陈雁冰人民陪审员 范志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韦桂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