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宜宾民初字第23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张大平与纪飞、万馨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平,纪飞,万馨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宾民初字第2353-2号原告:张大平。被告:纪飞。被告:万馨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平与被告纪飞、万馨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平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纪飞、万馨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大平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大平撤回对被告纪飞、万馨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申请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张大平负担。审判员 何江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邓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