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泰燕民初字第06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严兵与严灯(登)龙、严伟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兵,严灯(登)龙,严伟,严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燕民初字第0627号原告严兵,男,1971年3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慧、房正林(系特别授权),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灯(登)龙,男,1946年12月11日生,汉族。被告严伟,男,1974年7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成月进(系特别授权),女,1975年10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羊圣林,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明,男,1976年8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宏(系严明之妻,特别授权),女,1977年2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兵与被告严灯(登)龙、严伟、严明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38元,减半收取5869元,免交。审 判 长  尹红梅审 判 员  常继平人民陪审员  莫巧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徐 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