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申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张学棋、徐大琼与许大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学棋,徐大琼,许大山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18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学棋,男,汉族,1962年12月1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大琼,女,汉族,1963年1月16日出生,系张学棋之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大山,男,汉族,1956年2月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张学棋、徐大琼因与被申请人许大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巴中民一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学棋、徐大琼申请再审称:二审判���撤销一审判决对《承包合同》无效的认定是错误的,对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许大山与张学棋签订《承包合同》后,许大山即进场施工。张学棋虽然没有合法的建房手续,但许大山修建了房屋并将工程结算计算表送达给了张学棋,张学棋、徐大琼也已进住并部分出租新修房屋,张学棋、徐大琼应向许大山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双方对在房屋修建中,张学棋、徐大琼共支付工程款16.6��元无异议,因此,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案情,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由张学棋、徐大琼支付许大山工程款3万元,并无不当。综上,张学棋、徐大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学棋、徐大琼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谢胜山代理审判员 王凤红代理审判员 朱 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何卓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