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沿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叶爱娣与许金祥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爱娣,许金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沿民初字第864号原告叶爱娣。被告许金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爱娣诉被告许金祥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须向被告公告送达传票。因原告经本院依法催缴后,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仍不交纳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叶爱娣负担。审判员 陈久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