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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沿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叶爱娣与许金祥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爱娣,许金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沿民初字第864号原告叶爱娣。被告许金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爱娣诉被告许金祥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须向被告公告送达传票。因原告经本院依法催缴后,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仍不交纳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叶爱娣负担。审判员  陈久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