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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程为民与刘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为民,刘燕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2143号原告程为民,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被告刘燕华,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原告程为民诉被告刘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为民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为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程为民负担。审判员  李霞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