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民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高博洋与李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博洋,李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初字第1537号原告高博洋,男,199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法定代理人高庆红(系原告父亲),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李磊,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回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阎丽,山西鸿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博洋与被告李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博洋于2013年12月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博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博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高博洋承担。审 判 长 曹 明人民陪审员 杜海恩人民陪审员 马素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乔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