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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刑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王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黄刑初字第1404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2012年8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检刑诉(2013)1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宗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28日晚上24时至次日凌晨1时期间,王某甲(已判刑)带被告人王某某进入青岛优先出锐工具有限公司6厂房,盗窃69根CEMB60100型铣刀,并由被告人王某某将铣刀扔至公司东栅栏外的绿化带中,后由矫某某(已判刑)取走。矫某某将铣刀卖给徐某某(已判刑),获利后分给被告人王某某500元。经鉴定,该69根CEMB60100型铣刀价值人民币20615.82元。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矫某某、王某甲等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庭审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2年8月27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的经过情况;有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有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证明被盗时间、被盗物品的情况及案发的经过情况;有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的审判情况;有辨认笔录、照片在案佐证。上述证据均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如何对被告人适用具体刑罚幅度的问题,公诉机关未出具具体量刑建议;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自首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艳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薛 丹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