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刑执字第01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韩克芝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克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364号罪犯韩克芝,曾用名韩春花、刘金萍,女,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4日作出(2006)阜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克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韩克芝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9日作出(2007)皖刑终字第0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克芝犯贩卖毒品罪,改判处有期徒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2011年10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韩克芝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克芝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克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克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胡 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