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覃某东贪污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朝东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大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朝东,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壮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现系百马乡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1年10月至今任中共百马乡孟豆村支部委员会副书记、百马乡孟豆村民委员会主任,住大化瑶族自治县百马乡孟豆村古力屯6号。因涉嫌犯贪污罪,2013年5月22日经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并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2013年6月8日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化瑶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黄卫,男,广西维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朝东犯贪污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映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朝东及其辩护人黄卫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大化瑶族自治县百马乡人民政府分配茅草树皮房改造指标到该乡孟豆村,被告人覃朝东提议将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卢善文、罗金色、蒙爱平和韦凤连列为救助对象,与孟豆村委会村干覃建儒、蒙永标、卢小江(三人另案处理)评议通过后于2012年3月1日进行公示。后覃朝东向四农户收集了存折、户口簿、身份证等资料原件,并向百马乡人民政府报送相关材料。而覃朝东一直未将四农户的存折退还。为完成当年茅草树皮房改造任务,百马乡人民政府将该村茅草树皮房改造工程承包给孟豆村委会村干。孟豆村委会四名村干商量后决定分别负责建设其所包片农户的房子,所得利润由四人平分。被告人覃朝东负责建设其包片的农户房子中包括卢善文、罗金色、蒙爱平和韦凤连这四户房子。因四农户所在屯不通公路,覃朝东跟其他三个村干提议让四农户自行建房,按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标准发放给每户17000元,余款由四名村干平分,其他三个村干均表示同意。2012年12月,每户29988元的茅草树皮房改造补助资金全部下拨,被告人覃朝东领取卢善文、蒙爱平和韦凤连三户的补助资金各29988元,领取罗金色的补助资金29980元后,才将存折还给四农户。被告人覃朝东向四农户各发放17000元现金后,截留51944元存入自己的存折,并没有与其他三名村干平均分配截留的补助资金。2013年5月28日,覃朝东家属代覃朝东交51952元到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赃款专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朝东身为百马乡孟豆村支部委员会副书记、百马乡孟豆村民委员会主任,利用其在茅草树皮房改造工作中的便利,骗取茅草树皮房改造补助资金后,按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向农户发放补助资金,共截留茅草树皮房改造补助资金共计5194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覃朝东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其认为,在侦查机关立案前的2013年5月21日,其分别作了三份自述材料,均交代其截留卢善文等4户农户的茅草树皮房改造补助资金共计人民币51952元,同日检察机关在对其询问时,其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其家属也为其主动退还赃款,其的行为应是自首,要求法庭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一)卢善文、蒙爱平这两户的房屋改造前不是茅草树皮房,而覃朝东是按卢善文、蒙爱平原所居住的危房拍照上报的,政府在审批时,审查不严,并不代表覃朝东搞假骗取,故这两户所获取的补助资金不应认定为贪污数额,符合侵占罪的特征。那么被告人覃朝东贪污的数额应是罗金色户12980元,韦凤连户12988元,共计人民币25968元;(二)被告人覃朝东有自首情节及积极退赃,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为完成当年茅草树皮房改造建设任务,百马乡人民政府将孟豆村茅草树皮房改造工程承包给孟豆村委会村干。孟豆村委会四名村干商量后决定分别负责建设其所包片农户的房子。期间被告人覃朝东提议将其负责包片内只符合申请危房改造救助条件的罗金色和韦凤连户列为申请茅草树皮房改造补助(即每户29988元)对象向上级申报,但获得审批后,只给农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其差额由四村干一起平分。村干覃建儒、蒙永标、卢小江(三人另案处理)表示同意。2012年3月1日孟豆村委公示该村申请茅草树皮房改造补助名单,其中列有罗金色、韦凤连等二户的名字。后覃朝东向二农户收集了农村信用社存折、户口簿、身份证等资料原件,并向百马乡人民政府报送罗金色、韦凤连等二农户申请茅草树皮房改造补助的相关材料。因二农户所在屯不通公路,覃朝东由二农户自行建房。2012年12月,上述二户的申请得到审批,每户29988元的茅草树皮房改造补助资金全部下拨到二农户的账户。被告人覃朝东持二农户的存折到百马乡信用社领取韦凤连、罗金色的补助资金各29988元和29980元后,于2013年1月将存折还给二农户。后被告人覃朝东按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向二农户各发放17000元现金,截留25968元存入自己的存折占为己有,没有与其他三名村干平均分配截留的补助资金。另查明,被告人覃朝东在检察机关立案前的2013年5月21日,分别作了3份交代材料,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3年5月28日,覃朝东家属代覃朝东交51952元到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赃款专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且内容相互印证的如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覃朝东出生于1962年9月22日;2、百马乡人民代表大会提供的百马乡人大代表花名册,证实覃朝东系百马乡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大化县百马乡人民政府提供的任免职文件复印件、孟豆村第六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报告单复印件、中国共产党孟豆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报告复印件、2011年大化县村(社区)新一届“两委”班子花名册复印件,证实覃朝东于2011年10月至今任中共百马乡孟豆村党支部委员会副书记、孟豆村民委员会主任;4、大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大化县消除农村茅草树皮房攻坚战实施方案》复印件、大化县百马乡人民政府提供的《百马乡消除农村茅草树皮房攻坚战实施方案》复印件,证实(1)茅草树皮房改造的补助对象是现居住在茅草树皮房的农村贫困户;(2)符合茅草树皮房攻坚战补助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3)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评议,根据村民的贫困程度,初步议定是否符合补助的对象和要求,并在村委和村民小组予以不少于15天的公示。公示后,将有关材料上报乡人民政府;(4)乡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核查,提出初步核查意见,报县级危改办;5、大化县百马乡人民政府提供的会议记录复印件,证实百马乡人民政府召开2012年百马乡农村茅草树皮房改造的有关会议记录;6、大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关于下达2012年自治区本级农村危房改造(茅草房门窗安装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文件复印件,证实帮助攻坚战中未入住农户解决门、窗安装问题,确保9月底全部搬入新房,该次下达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茅草树皮房门窗安装项目补助资金372.25万元;7、大化县百马乡人民政府提供的施工协议书及委托书复印件,证实(1)百马乡人民政府将孟豆村44户茅草房建设项目发包给乙方;(2)罗金色和韦凤连委托乡人民政府统一改造茅草房;8、大化县百马乡扶贫移民工作站提供的罗金色和韦凤连的申请书、大化县农村茅草树皮房改造申请表、证明、农村房屋安全评定报告、木结构房屋危险性评定表、改造前后中照片、农户房屋设计方案、农村茅草树皮房改造工作协议、公示结果证明、大化县2012年农村茅草树皮房改造房屋竣工乡镇验收表、户口本、身份证和信用社存折复印件,证实覃朝东以罗金色和韦凤连名义申请2012年农村茅草树皮房改造补助资金;9、大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表》,证实罗金色和韦凤连房子改造前中后照片等信息;10、2012年度百马乡农村茅草树皮房改造试点工程补助资金拨付花名册、2012年度百马乡农村茅草树皮房改造试点工程未安装门窗补助资金拨付花名册,证实已拨款每户28700元的工程补助资金到罗金色和韦凤连信用社账号;已拨款每户1288元的未安装门窗补助资金到罗金色和韦凤连信用社账号;11、领款凭据复印件,证实2012年9月覃朝东给罗金色和韦振良(代韦凤连)每户170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时,罗金色和韦振良(代韦凤连)给覃朝东出具了领款凭据;12、广西农村信用社百马信用社提供的广西农村信用社活期存款历史明细查询、转账业务凭证、取款凭条复印件,证实(1)2012年茅草树皮房补助款已拨到罗金色和韦凤连的信用社存折;(2)覃朝东分多次从韦凤连存折领取补助款29988元,从罗金色存折领取补助款29980元;13、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暂扣押款专用票据,证实2013年5月28日覃朝东家属代覃朝东交51952元到大化县人民检察院赃款专户;14、百马乡2012年农村茅草树皮房改造名单公示照片复印件,证实孟豆村已将2012年农村茅草房改造名单公示,确有罗金色和韦凤连二户农户。(二)证人证言1、取得茅草树皮房改造政府财政补助资金的罗金色和韦凤连二农户的证言,证实(1)该二户农户现在住的新房子在2012年开始建造并在当年建成,建房所有费用都是其自己支付,房子建好后覃朝东给他们每户17000元补助资金,并且该17000元补助资金是从该二户农户的存折里取出后才付给二农户的;(2)建房前覃朝东告知罗金色和韦凤连乡府给他们每人一个危房改造指标,因不通公路,由他们二户自己建房,村委会不承包建房;(3)二户农户否认与覃朝东签订承包建房协议;(4)用户口本、身份证、信用社存折去办理茅草树皮房财政补助款手续是覃朝东电话通知二农户送到其家中,由覃朝东自己拿去办理,二农户没有去乡府办理过,申请书也是覃朝东写的;(5)2012年3月至2013年1月,罗金色和韦凤连的存折均由覃朝东保管;(6)房改前,罗金色住的房子墙壁是水泥砖墙,房顶是茅草盖的;韦凤连住的房子墙壁部分是水泥砖,部分是土墙,房顶是瓦片和一点茅草盖的;2、证人韦振良(韦凤连之父)的证言,证实韦凤连现在住的新房子在2012年开始建造并在当年建成,建房所有费用都是韦振良自己支付,房子建好后覃朝东给韦凤连17000元补助资金,由其代表韦凤连向覃朝东领取。原韦凤连住的房屋屋顶为瓦片及茅草盖、墙壁为木板皮及水泥砖围成;3、证人韦尚彬、覃正立、覃宏卫的证言,证实百马乡孟豆村已张榜公示2012年茅草树皮房改造指标农户名单;4、孟豆村委会成员覃建儒、蒙永标、卢小江的证言,证实(1)房屋改造目的流程;(2)覃朝东、覃建儒、蒙永标和卢小江商量决定,由包片的村干负责建设其所包片的茅草树皮房农户的房子,所得利润按每个村干建造11户农户的房子来平均分配;(3)覃朝东负责建设的罗金色和韦凤连二户因不通公路,覃朝东要求这二户自己建房,覃朝东按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给这二户每户17000元,剩余每户12988元,二户共剩余25968元;(4)分利润时,四个村干对平均分配利润意见不一致,没有按平均分配方案实施,而由各人领取其所承建农户房子所产生的利润;(5)罗金色和韦凤连二户剩余补助25968元是覃朝东占有,卢小江、覃建儒和蒙永标没有参加平分;(6)罗金色、韦凤连二农户的房子符合危房改造条件,而不属于茅草树皮房改造的对象;6、证人韦明川、黄鹤、XX的证言,证实(1)百马乡党委、政府在实施2012年茅草树皮房改造工作中,要求各村“两委”成员严格按照上级印发的实施方案和本乡印发的实施方案来实施,不允许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2)百马乡府不允许孟豆村承建农户房子又让农户自建,之后只给农户部分补助款的情况;(3)三人不知道孟豆村委只给罗金色、韦风连每户17000元补助款的情况,孟豆村委会及其村干事前没有请示、事后也没有向他们汇报过;7、证人覃志芳、覃智的证言,证实(1)2012年以来,百马乡计生服务所没有要求覃朝东截留孟豆村农户罗金色、韦凤连的2012年茅草树皮房改造补助资金来抵扣该二农户的社会抚养费;(2)罗金色、韦凤连属于违法生育对象户;8、证人陆佩江(原大化县危改办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1)茅草树皮房是:房子四周用茅草树皮围成,房顶必须是茅草盖。否则就不符合茅草树皮房改造条件;(2)2012年陆佩江在审批罗金色和韦凤连这二户材料时,只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没有实地考查,不了解他们的实际居住状况。但现在按照2012年这二户实际居住的房屋改造前来看,罗金色和韦凤连这二户只符合危房改造条件,而不符合茅草树皮房改造条件,应按危房改造补助标准补助资金才合乎事实;9、证人陆炳儒(百马乡党委宣传委员,副乡长)的证言,证实(1)2009年以来,陆炳儒参与百马乡孟豆村的危房改造与茅草树皮房改造工作,但主要工作由村干和乡扶贫移民工作站来完成。一般房屋开裂的房子为危房;用茅草树皮做围墙、房顶是茅草盖的房屋为茅草树皮房;(2)罗金色和韦凤连这二户的房屋不属于茅草树皮房改造对象,因为这二户的房屋四周不是茅草树皮围,房顶也不是茅草盖,所以不是茅草树皮房,可作为危房改造对象对待;10、证人韦蕾(原百马乡扶贫工作站站长)的证言,证实(1)韦蕾主要负责百马乡危房改造项目和茅草树皮房改造项目工作;(2)从罗金色和韦凤连这二户的房改前照片来看,这二户的房屋情况严格来说是不符合茅草树皮房改造条件的,但符合危房改造条件;(3)罗金色和韦凤连这二户的一户一档材料中《广西农村茅草树皮房改造户审批表》中“乡镇政府意见”栏的内容,是临时抽调来协助韦蕾工作的人员签的,公章是到乡人民政府办公室盖的;11、被告人覃朝东的供述及辩解,证实(1)覃朝东与覃建儒、蒙永标、卢小江等村干部提出罗金色、韦凤连二农户因不通公路,由这二户各自建房子,所获得的茅草树皮房改造政府财政补助资金按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给每户17000元,截留每户的12988元,共计25968元。由四个村干平分,覃建儒、蒙永标、卢小江等表示同意;(2)截留的25968元,覃朝东没有给覃建儒、蒙永标、卢小江等村干;(3)2012年3月,覃朝东跟罗金色、韦凤连收集信用社存折、户口簿、身份证等资料原件,直到领完这二户茅草树皮房改造补助资金后,于2013年1月才将这些资料退给罗金色、韦凤连;(4)覃朝东于2013年5月21日在自述材料中供述其与其他村干截留了罗金色、韦凤连二农户茅草树皮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25968元;(5)罗金色和韦凤连这二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而不符合茅草树皮房改造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朝东身为百马乡孟豆村支部委员会副书记、百马乡孟豆村民委员会主任,利用其在2012年度消除农村茅草树皮房攻坚战工作中的便利,将符合农村危房改造的孟豆村龙沓屯的罗金色、韦凤连等二农户冒报为茅草树皮房改造对象骗取财政补助资金。被告人覃朝东骗取得罗金色、韦凤连二户茅草树皮房改造补助资金每户29988元后,而按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各17000元发放给这二农户,从中截留二农户茅草树皮房改造补助资金共计人民币25968元(其中韦凤连户12988元,罗金色户12980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朝东犯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朝东采取虚假材料上报,骗取政府发给卢善文、蒙爱平等二户茅草房改造补助资金25976元占为己有,构成贪污罪,本院认为,蒙爱平及卢善文的房屋,原本不属于茅草树皮房改造补对象,只属于危房改造。被告人覃朝东虽然与其他村干将这两户列为茅草树皮房改造对象上报,但在资料呈送上没有造假,尤其是改造前的房屋照片,一看就不符合茅草树皮房改造条件,但县、乡两级审批部门仍然同意按茅草树皮房来审批,被告人覃朝东在其中的作用仅是代为申报,并非骗取。而审批机关对蒙爱平、卢善文二户按茅草树皮房改造给予补贴,属于把关不严或者特殊照顾,此两户的性质与罗金色、韦凤连两户不同,被告人覃朝东只瞒下,没有欺上。在政府将补助款拨到蒙爱平、卢善文两户后,钱款的性质已经从公款转化为私人款项,如果被告人覃朝东将款额悉数转交给蒙爱平、卢善文两户,其行为没有违法性。现其欺骗蒙爱平、卢善文称只得每户17OO0元,属于对蒙爱平、卢善文二人的欺诈和财产侵占。由于侵犯的客体并非公共财产,不应认定为贪污。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覃朝东在申报卢善文、蒙爱平等二户获取的茅草房改造补助资金中截留的25976元不构成贪污罪的辩解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覃朝东实施犯罪后,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在其个人自述材料中或在检察机关询问时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其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其能积极退回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覃朝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及、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朝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贪污金额25968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6份。审 判 长 唐 丹审 判 员 韦敬宁人民陪审员 韦芳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韦群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