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仓执行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何文宠与林象铿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宠,林象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仓执行字第1750号申请执行人何文宠,男,汉族,1945年11月18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林象铿,男,汉族,1946年3月10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仓民初字第16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林象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象铿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象铿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837.2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光执行员 翁元荣执行员 施潇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伟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