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廊民一终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河北永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马美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河北永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美斌,中国共产党大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廊民一终字第1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负责人张书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学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永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颜通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娟,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美斌,中国共产党大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共产党大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凤海,中共大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委托代理人郭庆,中国共产党大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职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大城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永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美斌、中国共产党大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大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人保财险大城支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人保财险大城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永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上诉人河北永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上诉人人保财险大城支公司赔偿款5000元,由上诉人人保财险大城支公司赔偿河北永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1800元”。故上诉人人保财险大城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人保财险大城支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良健代理审判员 张振波代理审判员 赵洪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