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盱委执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明轩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高大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盱委执字第001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体育路150号。法定代表人:徐龙平,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盱眙明轩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黄花塘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高大才,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大才。原告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盱眙明轩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高大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明民二初字第0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盱眙明轩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高大才未按(2012)明民二初字第0521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原告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147927.27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2)明民二初字第05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宏杰执行员 王士虎执行员 周文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笑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