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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一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一初字第777号原告刘某某,女,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清河县。被告任某某,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担负。审判员  张一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桂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