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刑执字第01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费桃英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费桃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392号罪犯费桃英,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安徽省当涂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7日作出(2001)马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费桃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人民法院依法报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5日作出(2001)皖刑复字第5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交付执行。2003年11月11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12月10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8年12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费桃英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费桃英在服刑期间,于2010年12月被禁闭处分一次,经批评教育后能改正错误,获记功奖励四次,表扬奖励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费桃英在服刑期间,于2010年12月被禁闭处分,经批评教育后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费桃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胡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