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蜀民一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赵剑与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剑,李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蜀民一初字第00079号原告:赵剑,男,汉族,1976年7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于长江,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勇,男,汉族,1971年10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剑与被告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李勇名下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翠竹园小区×幢××室(产权证号:蜀××)房屋、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琥珀北村×幢××室(产权证号:西××)房屋、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当涂路××号亿丰时尚装饰广场×幢××室(产权证号:瑶××)房屋,查封登记在李勇名下的号牌号码为皖A××小型汽车一辆。对此,余家枢、张敏自愿以登记在张敏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淮河路×幢××室(合肥市房权证中字第××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李勇名下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翠竹园小区×幢××室(产权证号:蜀××)房屋、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琥珀北村×幢××室(产权证号:西××)房屋、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当涂路××号亿丰时尚装饰广场×幢××室(产权证号:瑶××)房屋,限制其转移过户;二、查封登记在李勇名下的号牌号码为皖A××小型汽车一辆,限制其转移过户;三、查封登记在张敏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淮河路×××幢××室(合肥市房权证中字第××号)房屋,限制其转移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戴 刚人民陪审员 谢金富人民陪审员 何 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袁 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