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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08

案件名称

高庆会与被执行人鹤壁帝龙碳素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庆会,鹤壁帝龙碳素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民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高庆会,女,1980年6月16日生。被执行人鹤壁帝龙碳素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泰山路与海河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王来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庆会与被执行人鹤壁帝龙碳素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鹤壁帝龙碳素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已将山劳人调字(2013)第61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劳人调字(2013)第61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一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范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