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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环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董艳妮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董艳妮,柴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环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被执行人董艳妮,女,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柴东林,男,现下落不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3)威环商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