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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庆阳市城乡就业服务局与刘守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阳市城乡就业服务局,刘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690号原告庆阳市城乡就业服务局法定代表人张瑾委托代理人马红兵,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守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城乡就业服务局与被执行人刘守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守霞归还原告庆阳市城乡就业服务局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4000元及利息3812.76元。二、驳回原告庆阳市城乡就业服务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守霞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守霞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城乡就业服务局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守霞归还借款本金4000元,对下剩利息3812.76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城乡就业服务局表示放弃,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免交执行费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许会代理审判员  喻海妮代理审判员  孙 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路娜娜 搜索“”